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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 发布时间:2021/7/23 11:47:56
5月6日,武汉市武昌区公安分局民警在市第三十九中学门口执勤。当日,武汉全市普通高中高三年级、中职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年级统一开学,5万多名学生返校复课。武汉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为各所学校从学、行、住、吃、医等方面,做好全面准备。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魏铼 通讯员 孙逊 摄)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王馨 通讯员 游金霞
学校安全是教育事业发展、学生成长成才的基础和保障,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宁幸福,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
6月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共六章五十三条,以明确各方面责任为主线,进一步厘清学校安全立法调整的范围,以问题为导向,细化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措施,为学校创造稳定、安全的良好环境。
要求对学校公共场所以及教室宿舍等进行甲醛检测
我省现有各级各类学校16838所,教职工78万人,学生979万人,总计1057万,超过全省总人口的六分之一。
学校数量多、师生人数体量大,学校安全一直是社会各方面持续关注度较高的热点问题。
“出台条例,有利于填补我省地方立法在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空白,对有效解决校园安全问题、回应社会关注热点,对保障学生、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中有些规定在全国属首次。
传统意义上的校园安全,涉及食品、交通、突发事件等方面。然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学校建筑物、设施设备以及跑道等的空气污染事件引起了各方的高度关注。对此,条例在全国首次规定对学校公共场所、校舍、操场以及设施设备所含甲醛、苯等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校园内运动场等公共场所以及教室、宿舍等建(构)筑物在交付使用前,应当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对空气中甲醛、苯等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检测,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检测结果;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加强对日常教学和管理中获得的教职工、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得非法提供或者出售给他人。将个人信息安全纳入学校安全保护范围,在全国也属首次。
条例还关注到学校教职工及其他聘用人员思想品质和心理健康。在全国首次规定,在学校招录教职工和外聘人员时,对拟录用人员进行思想品质、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和身份核查,不得录用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涉毒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加大对校园欺凌事件处罚力度
我省历来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近年来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学校安全工作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
“随着时代的发展,学校安全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新问题,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必须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的法治化水平。”该负责人表示,条例将校园内以及校园周边纳入学校安全立法调整范畴,为学校提供全方位保护。
条例规定,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校园周边环境秩序综合整治需要,在校园周边一定范围划定安全区域,禁止建设影响学校安全的企业、设施和场所。公安机关应当将校园及周边治安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健全校园周边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优化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规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等。
学校是校园安全工作的主体,对校园内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条例进一步加强并细化了校园内安全管理措施,切实保障学生、教职工在校安全。
条例规定,公办学校主要负责人及民办学校举办者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校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加强物防、技防建设,按照规定配备具有保安员资格的安全保卫人员和防卫器械。学生在校期间,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封闭式管理,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应当经学校允许,并配合进行查验登记和安全检查。小学低年级和幼儿园应当建立学生接送交接制度,监护人或者受委托人不能按时接送学生的,学校按照规定提供照管服务。
校园欺凌,不仅损害学生身心健康,还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条例明确,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园欺凌和暴力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协调机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欺凌和暴力防治工作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和事后干预机制,采取措施保护和帮助遭受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开展相应的心理疏导。同时,加大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的处罚力度,规定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并由公安机关进行警示教育或者依法予以训诫;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化学校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应急和处置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管理的大背景下,做好学校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应急和处置工作,落实学校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报告制度等,保障学生身体健康,成为学校安全工作的又一重要内容。
条例规定,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实施学校公共卫生风险监测,完善传染病信息报告网络,加强对学校卫生保健、营养健康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的指导。
条例要求,学校应当制定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公共卫生安全教育,做好日常体温监测、通风消毒、学生因病缺勤登记追访、免疫规划管理等工作。校园内突发传染病或者发现疑似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并根据情况采取暂时性隔离、停课等措施。